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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定及奖励办法

2016-04-12 06:50:26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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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校外国留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鼓励外国留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促进学风、班风和校风建设,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北民族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及奖励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读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

第二条 学校对留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留学生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干部等级、荣誉称号及奖金数额。

1、留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

2、一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在校留学生总数的2%以内,奖金1000元/人,同时授予“一等奖学金获得者”荣誉称号;

3、二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在校留学生总数的8%以内,奖金800元/人,同时授予“二等奖学金获得者”荣誉称号;

4、三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在校留学生总数的10%以内,奖金300元/人,同时授予“三等奖学金获得者”荣誉称号;

5.优秀学生干部评定比例为在校留学生总数的5%以内,奖金300元/人,同时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已经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但不再单独给予奖金。

第四条 留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9-10月进行。国际教育学院可设立其他单项奖,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第五条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1、申请人拥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护照,对华友好;

2、申请人品德优良,学习刻苦,成绩优秀,身体健康;

3、申请人在校学习期间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记录;

4、申请人热爱中国文化,汉语成绩优异;

5、成绩无不及格和重修现象。

第六条优秀留学生干部评定基本条件:

1、本学年度担任学生干部6个月以上;

2、热爱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成绩较突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3、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所在班级学生数的40%以内;

4、成绩无不及格和重修现象;

5、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6、热爱中国文化,品德修养好。

第七条 所有参加奖学金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留学生所在学年度内必须无任何处分。

第八条 当年已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或湖北省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不再申请本年度学校奖学金。

第九条奖学金评定机构

国际教育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和学院各科室人员组成。

第十条 奖学金评审程序

1、各班进行综合素质测评;

2、班级根据奖学金评定条件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名次确定初评名单,由班主任、辅导员签字后报学院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3、学院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名单及个人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并张榜公示,如无异议,即确定正式名单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

4、学校分管领导对学院评选结果进行审核批准后,国际教育学院发文表彰;

第十一条 表彰形式及奖学金的发放:

1、获得奖学金学生名单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复后,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2、毕业班学生不进行毕业学年奖学金评选,按规定评选 “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生”;

3、学院召开总结表彰大会。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应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收回奖金,按照综合测评结果,名额递增的方式奖励其他同学:

1、散布对华不友好言论;

2、参与非法社团组织活动;

3、严重违反校纪校规;

4、违反中国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