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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8-11-07 07:45:43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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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鄂民院发〔2017〕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4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第6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依法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分为五大类: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使用包括: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的资产管理体制,即按资产类别及相应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分类管理、统筹使用、保值增值,校属各单位是资产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资产使用管理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关于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学校资产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资产使用中产权管理,包括资产配置、调拨、登记、产权变更、报备等。

(三)核查与监督资产使用状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负责编制年度国有资产决算报表及使用分析报告。

(四)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资产使用实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的原则,其主要职责划分如下:

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使用与管理,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存货等。

资产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的使用与管理,主要包括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土地等。

图书馆:负责图书资产使用与管理,包括纸质文献及电子图书等。

科技处:负责无形资产使用与管理,包括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项目论证、审核、评估、确认等项工作。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信息类各种应用软件的使用与管理。

基建管理处:负责在建工程管理。

发展规划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论证、申报与报批工作。

保卫处:负责保卫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

第六条 校属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资产使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资产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资产管理员、资产使用人职责,发挥在用资产使用效益。

(三)建立本单位资产明细台账,做好资产使用、领用交回及资产处置申报、登记等工作。

(四)适时清查、盘点单位资产,掌握资产使用状况与分布结构,做到账账、账实、账卡“三相符”。

第三章 资产自用

第七条 采购单位、资产管理处应及时办理新增资产的验收、登记、入账手续,明确资产使用单位与责任人,财务部门根据实物资产验收单及相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禁止未经资产登记和财务入账直接使用资产,财务结算时应予确认资产类别,防止出现账外资产。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科技处应分别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软件(版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

第九条 建立资产清查制度。校属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资产管理处适时抽查、通报盘点结果。对资产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等,及时查明原因,按程序批准后进行处理。

第十条 各单位使用资产实行领用交回制度和离任资产审计制度。资产使用人离职(含轮岗、退休、辞职等)时,需与原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填写“国有资产移交清单”(详见附件),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对不能交回或损毁严重的,使用人应据实赔偿。

第十一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及资产使用责任单位,要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发挥存量资产功能,厉行节约,物尽其用,减少非正常损耗,防止损失和浪费。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章 对外投资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行为,规范执行审批程序。对外投资项目纳入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范畴,依法依规办理资产评估、论证、审核及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项目经批准后,学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和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管控风险,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章 出租、出借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出租出借资产的综合管理,依法履行监督与管理职能,制定出租出借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资产出租出借程序:

(一)资产管理处根据资产配置与使用情况,搜集、整理、汇总闲置可用资产,拟定资产出租出借方案,呈报学校领导决策。

(二)按政策规定聘请中介机构评估出租出借资产取得收益的公允价值,取得资产评估报告,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三)根据批复结果,资产管理处负责完成立项申报以及招租准备工作,采购与招标管理处按规定进行公开招租。

(四)招租成功后,签订书面租赁(借)合同,出租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出借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一)资产管理处在规定期限内将出租出借资产租赁合同,呈报上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建立出租出借资产明细项目台账,监督、检查承租方的经营范围、综合治理、环境卫生以及上缴租金等工作,确保出租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合同到期后拟续租资产,重新办理评估、报批及招租手续,不得直接续签租赁合同。

第六章 资产使用收入

第十八条 资产使用收入包括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第十九条 学校按规定取得的资产使用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国库,全额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校属各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资产使用管理职责,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资产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凡有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以及资产、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政策法规予以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校属二级法人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核、资产管理处备案、按程序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内容,按本办法执行。